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必须通过专家评审。
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的用于指导现场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用相同施工工艺时,可编制一份专项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应的实施部位。
第十五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设计方案(仅针对实行专项设计的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的配备和分工;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
第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
第十七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从工程属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通过“省安全管理系统”省专家库中选取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
施工单位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后,应在论证会前将专项施工方案文本电子版交于专家进行预审。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与本条(二)至(五)涉及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可派员列席会议。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参加论证会的,施工单位应在专家论证会前1个工作日将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原则上应当场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论证报告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方案进行修编,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施工单位应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前及时将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签到表(附件5)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附件6)扫描件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按分部分项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应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附件7)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并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实施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报告上月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包括工程实施进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巡查、安全员现场巡查、隐患排查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现场照片等。
第二十六条 论证专家可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阶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施工单位应邀请论证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附件8)。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
第二十九条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中需要进行施工监测的,施工单位应自行监测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鼓励施工企业运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实现实时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进行监测;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进行监测。第三方监测不替代施工单位自行进行的基坑工程监测。
建设单位选择的第三方基坑监测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专业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
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监测结果实时传送给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告知单及验收表(附件9)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参加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将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险情发生后的工程安全状态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纳入档案管理: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开工申报);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工程实际存在);
(三)每个单项危大工程的完整档案应包括:
1.专项施工方案文本材料(包括图纸和计算书);
2.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专家论证意见的修改情况等;
4.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5.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6.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记录;
7.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
8.论证专家组的现场技术服务记录材料;
9.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10.第三方监测记录;
11.验收记录;
12.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记录;
13.建设、监理单位下发的各类整改文书、复查记录、施工单位回复记录;
14.行政处罚书、通报、抽查记录单、隐患整改单、(局部)停工整改单等及施工单位回复记录。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纳入档案管理:
(一)危险性较大(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每个单项危大工程的完成档案应包括:
1.《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规定的相关材料;
2.专项施工方案文本材料;
3.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专家论证意见的修改情况等;
5.下发给施工单位的监理文书、回复记录和复查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整改文书、复查记录,监理单位回复记录;
7.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监理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安监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参建各方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安监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可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安监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江苏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责任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1.危大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职,或不在现场且无相关请假手续的;
2.未在专家论证会结束后及时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扫描件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的;
3.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每月10日前未在“省安全管理系统”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依照《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理。《规定》第六章涉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附件10),作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签到表
6.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7.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交底记录
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监理巡视检查记录表
9.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告知单
10.危大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勘察报告的自然地坪向下)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非常规起重设备: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且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设备。
非常规起重方法: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施工现场2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导架爬升式工作平台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七)冻结法工程。
(八) 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
(九)厚度大于1.5m的底板钢筋支撑工程。
(十)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市政排水新老管线拆封碰接工程)。
(十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3m至 5m,且与基坑底部边线水平距离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主干道路或地下管线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混凝土板厚350mm及以上,或混凝土梁截面面积0.45㎡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同附件1),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三)采用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或附墙形式进行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
(四)外挂式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
(五)使用屋面吊进行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
(六)架桥机安装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桥机进行的桥梁安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导架爬升式工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用于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施工的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
(五)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移动操作平台架工程。
(六)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异型脚手架工程。
(七)不能直接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三)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高度超过10m或单体面积超过5000m2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六)冻结法工程。
(七)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